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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2-00062
  • 主题分类: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
  • 发布机构: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6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6月13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十一批典型案件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十一批典型案件

01

    枣庄市盈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0744338022)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贰拾元整(¥15020.00元)。


02

     枣庄市山亭区硕硕派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D0RK132)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叁拾元整(¥15030.00元)。

03

     枣庄市山亭区盛源粮油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3129277455)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陆元整(¥76.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柒拾陆元整(¥15076.0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元整(¥505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万零伍佰贰拾元整(¥50520.00元)。


04

     山亭区城头镇阳益豆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QEM715W)当事人生产加工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大豆素肉”15kg;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00元)。

05

     山亭区城头镇范怀涛豆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QG82240)当事人生产加工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大豆素肉”22kg;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00元)。


06

     山亭区城头镇永诚豆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RFE0Y5T)当事人生产加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大豆素肉”48袋共计96kg;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07

    张清永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伍元整(¥245.00元)。


08

     枣庄市粗粮之翼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CHRC491)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广告费用(¥1700.00元)三倍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

09 

    侯呈森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柒角柒分(¥70.77元);

     2.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283.08kg;

     3.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伍拾玖元捌分(¥28959.08元)。罚没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零贰拾玖元捌角伍分(¥29029.85元)。

10

     山亭区贵诚超市城头店(张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DHGUR2L)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11

     枣庄市红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05625276804)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批次烧结多孔砖的备样50块;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玖元捌角贰分(¥539.82元);

     3.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贰佰陆拾元整(¥7426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玖拾玖元捌角贰分(¥74799.82元)。


12

      枣庄市古城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736365597XW)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项所列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纸箱69个;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3

     枣庄森川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M341D29)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14

     枣庄市弘盛板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ULJYU87)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15

     枣庄市山亭区崇涛超市(仲崇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KXAYR50)当事人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16

     枣庄市友康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CFQCE7E)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整(¥9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零拾元元整(¥501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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