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丨 简体 丨 无障碍丨 网站地图
  • 首页
  • 魅力山亭
  • 山亭新闻
  • 政务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休闲山亭
  • 投资山亭
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2-00104
  • 主题分类: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 标  题:【检查结果】山亭区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山亭区凫城镇西滴水村卫生室等)结果
  • 效力状态:有效

【检查结果】山亭区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山亭区凫城镇西滴水村卫生室等)结果


9

    山亭区凫城镇西滴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PDY003392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包装标注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10

    山亭区凫城镇焦山头村卫生室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3288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11

    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CF9UC9B)当事人需阴凉保存的药品未按规定储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2

     枣庄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汉诺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FGCNP79)当事人经营需阴凉存放的药品的阴凉区未达到规定温度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3

   山亭区徐庄镇华东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PDY00067737040612D6001)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等无包装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等无包装药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00元)


14

     山亭区徐庄镇西七里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0941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药品质量要求存放阴凉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5

     山亭区北庄镇高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231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包装标注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6

     山亭区北庄镇北庄村卫生室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933X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包装标注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7

    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068734035N)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整(¥65.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陆拾伍元整(¥12065.00元)


18

    枣庄市山亭区利途酒水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Q6GXR3D)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00箱(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2,生产日期(批号)20220218201-AL26-71);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壹元整(¥101.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元壹佰零壹元整(¥17101.00元)。




相关文章
中共山亭区委 山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区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行维护
地址:山亭区府前路13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8811121  
备案编号:鲁ICP备2020034073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602000003号
标识码:3704060004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