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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2-00107
  • 主题分类: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15日
  • 标  题:【检查结果】山亭区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山亭区徐庄镇乔山村卫生室等)结果
  • 效力状态:有效

【检查结果】山亭区药品零售经营监督检查(山亭区徐庄镇乔山村卫生室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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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亭区徐庄镇乔山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52X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药品质量要求存放阴凉药品,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山亭区徐庄镇徐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712337040612D6001)当事人药房未配置温控设施和未按药品质量要求存放阴凉药品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山亭区徐庄镇水门口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570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药品质量要求存放阴凉药品,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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