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2-00110
- 主题分类: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
- 发布机构: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15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十二批典型案件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十二批典型案件
山亭区新城梦夏床上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KXW1F79)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9倍的罚款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
枣庄市南方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T6AKJ1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定配眼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肆元肆角整(¥274.40元)。
枣庄市豆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MMPNY50)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捌元贰角整(¥298.2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501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万零叁佰玖拾捌元贰角整(¥50398.2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万零伍佰贰拾元整(¥50520.00元)。
苗滕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一案(山烟移[2022]第3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决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销售的利群(新版)84mm香烟(样品编号:WZ37D220301214)1条;
2.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
山亭区水泉镇上辛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923337040612D6001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山亭区水泉镇伏山湾卫生室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220X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山亭区徐庄镇乔山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52X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药品质量要求存放阴凉药品,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山亭区徐庄镇徐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712337040612D6001)当事人药房未配置温控设施和未按药品质量要求存放阴凉药品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山亭区徐庄镇水门口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570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药品质量要求存放阴凉药品,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