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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2-00112
  • 主题分类: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
  • 发布机构: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十四批典型案件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十四批典型案件

1

       山亭区统营万家生活超市(刘统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UM28812)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捌角整(¥1.8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壹元捌角整(¥5001.80元)。


2

     山亭区水泉镇袁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PDY00730X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3

     山亭区水泉镇化石岭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PDY007270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4

    山亭区娟子关东酒坊(张显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956D524U)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古纳总督红葡萄酒(the guv’nor)1瓶;

      3.罚款人民币伍仟零贰佰元整(¥5200.00元)。

       罚没款总计人民币陆仟零贰佰元整(¥6200.00元)。


5

    山亭区天茗茶行(王建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QXJR18T)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00元)。


6

     山亭区李博粮油批发店(李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PUJ9N6D )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柒佰贰拾伍元整(¥5725.00元)


7

       山亭区徐庄镇张金花综合商店(张金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U9EJ31)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柒角(¥ 2.7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零贰元柒角(¥5202.70元)


8

    枣庄市山亭区大青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D0P854C)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金锣®”午餐方腿香肠2个;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9

    山亭区凫城镇西滴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PDY003392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包装标注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10

    山亭区凫城镇焦山头村卫生室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3288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11

    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CF9UC9B)当事人需阴凉保存的药品未按规定储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2

     枣庄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汉诺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FGCNP79)当事人经营需阴凉存放的药品的阴凉区未达到规定温度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3

   山亭区徐庄镇华东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PDY00067737040612D6001)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等无包装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等无包装药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00元)


14

     山亭区徐庄镇西七里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0941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药品质量要求存放阴凉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5

     山亭区北庄镇高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231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包装标注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6

     山亭区北庄镇北庄村卫生室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933X37040612D6001)当事人未按包装标注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7

    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068734035N)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整(¥65.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陆拾伍元整(¥12065.00元)


18

    枣庄市山亭区利途酒水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Q6GXR3D)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00箱(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2,生产日期(批号)20220218201-AL26-71);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壹元整(¥101.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元壹佰零壹元整(¥17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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