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丨
简体
丨
无障碍
丨
网站地图
首页
魅力山亭
山亭新闻
政务公开
服务大厅
政民互动
休闲山亭
投资山亭
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索 引 号:
3704063704060004/2023-00065
主题分类:
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
发布机构:
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时间:
2023年05月09日
文 号:
无
发文时间:
2023年05月09日
标 题: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十七批典型案件
效力状态:
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十七批典型案件
1
案件一
山东省长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406MA94TEAR8Y
)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
案件二
张璐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决定
责令
当事人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
当事人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原料4袋小麦粉(50斤/袋)、半成品96斤(面制品)、成品9袋面制品和3袋大豆素肉;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叁元伍角整(¥103.5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壹佰零叁元伍角整(¥55103.50元)。
3
案件三
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枣园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370406MJE2485534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
4
案件四
枣庄市甲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406060423953D)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1140.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肆拾元整(¥10140.00元)。
5
案件五
山东川阿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4066832325553
)
当事人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元玖角肆分(¥63.94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元)。
罚没款总计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叁元玖角肆分(¥5463.94元)。
6
案件六
山亭区徐敬生商店(徐敬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406MA3KY31A2P
)当事人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7
案件七
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400752675748X
)当事人
在其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8
案件八
山亭区大迈超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406MA3R876J3H
)当事人
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购进化妆品未依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尚未销售的牙膏29盒(其中,消焱祛痛12盒、清热祛吙17盒);
3.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