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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144
  • 主题分类: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
  • 发布机构: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7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7月19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十二批典型案件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十二批典型案件

1
案件一

枣庄市山亭凯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406L040864224)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VIA )2L;
2.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壹拾贰元玖角捌分(¥40012.98元)。

2
案件二


山亭区昌文百货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KQQ4M93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整(¥1.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零壹元整(¥5501.00元)。

3
案件三


山亭区李朋蔬菜水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7LGX081P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4
案件四

山亭区绿又优农副产品购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BMRDM34G  )当事人销售甲砜霉素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元整(¥5030.00元)。

5
案件五

山亭区邓宾干货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BLJ4289F)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6
案件六

枣庄市金洪誉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RBF9T2U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4袋共3.5kg(称重);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玖元整(¥299.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7
案件七

山亭区店子镇平子村卫生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834537040612D6001)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8
案件八


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CH30R57)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9
案件九


范宜涛,当事人涉嫌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中掺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中掺杂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鹿角菜成品10袋(8.5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00元);
3.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10
案件十

张先锋,当事人涉嫌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中掺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中掺杂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鹿角菜成品11袋(2.5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零伍元整(¥1705.00元);
3.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玖拾伍元整(¥6295.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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