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0496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25日
- 标 题:【服务指南】2024年山亭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服务指南】2024年山亭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
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8、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0、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1、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12、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13、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
14、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15、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三、承办机构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
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由告知当事人。
以上期限不包括执法文书送达的在途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所需的时间、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山亭区政府(地址:山亭区府前路)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办公电话:0632-8820675
办公地址: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