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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2382
  • 主题分类: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
  • 发布机构:山亭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8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8月13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十七批典型案件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十七批典型案件

一、
山亭区山兴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R0MKX41)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伍拾元整(¥4650.00元)。
二、
山亭区利民超市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94TUG84X)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元)。
三、
枣庄山亭区彭城茶叶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DE0BN42B)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壹拾元整(¥710.00元)。
四、
山亭区铂悦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D5XWWX6P)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五、
枣庄市山亭区西集悠乐美服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KXRX12L)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注“”鞋子130双。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六、
枣庄市山亭区四季鲜蔬菜水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KXMCU22)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伍元整(¥5005.00元)。
七、
枣庄市山亭区童星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406MJE247454A)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八、
枣庄市山亭区鑫盛阔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KW9JA24)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捌角伍分(¥5.85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伍元捌角伍分(¥5005.85元)。
九、
山东亿利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D5RHNH4P)当事人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十、
山亭区一品香菜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U062Y7K)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
十一、
山亭区称心干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UD6D507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陆元整(¥96.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陆元整(¥5196.00元)。
十二、
枣庄市诚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CG0CD3B)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柒元贰角(¥187.2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万零壹佰捌拾柒元贰角(¥50187.20元)。
十三、
山东东森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WQBHD8X)当事人涉嫌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整(¥1194.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整(¥51194.00元)。
十四、
山亭区冯卯镇张庄羊汤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KYJDF3G)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
十五、
高军,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中掺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中掺杂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异枝麒麟菜成品30k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壹拾元肆角整(¥1610.4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叁拾玖元陆角整(¥3939.6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伍拾元整(¥5550.00元)。
十六、
山亭区桑村镇乐购生活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Q9H87XF)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元);
2.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元)。
十七、
山亭区味之源商贸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953CDG0W)当事人提供不出对涉案产品宣传“特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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