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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5-02148
  • 主题分类: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1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1月14日
  • 标  题:【消费提示预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提醒告知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消费提示预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提醒告知书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提醒告知书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地区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合法合规经营

1.从事食品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等,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条件(如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

3.农村流动摊贩、小餐饮、小作坊等应按《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

4.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患有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二、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生产食品的行为。

2.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等生产食品。

3.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4.严禁销售“三无”“山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必须查验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经营过程要遵守下列规范

1.散装食品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通风、排气、三防等设施良好,食品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3.食品应离墙离地存放,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问题食品继续流通。

4.贮存销售对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5.食品和非食品应分开摆放和贮存。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应专柜销售,并有提示告知牌。

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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