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2-00019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文书
- 发布机构:山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26日
- 标 题:2022年山亭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郑某某)
- 效力状态:有效
2022年山亭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郑某某)
山 亭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字〔2022〕002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黄超职务:局长
法定代表人:赵毅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戚艺潇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办理、取消、调整其退役军人待遇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3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山政复办答字〔2022〕002号),被申请人于3月23日提交《关于郑某某行政复议延期答复的申请》,枣庄市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分别于3月29日、30日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发放申请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补助,并补齐之前欠发的费用。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6年12月应征入伍,曾是201师603团三营机炮连战士。服役期间,申请人在部队一直担任施工、生产和训练任务,劳动、训练强度大、生活艰苦,患有腰肌劳损和营养不良症。1980年12月退伍时,退伍证上写着患腰肌劳损给予医疗补助费八十元整。大约2016年,在冯卯镇政府办理了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申请人60岁时,由申请人家属许某某代为领取相关待遇补助,一直领取到2021年,后来就给申请人停发了。
被申请人答复: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称:1、被申请人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申请人郑某某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待遇合法。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数据核査审定开展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办发〔2021〕11号)要求,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申请人郑某某未在优抚系统内,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服务规范的通知》(鲁民〔2014〕5号)对申请人当年办理带病回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人郑某某当年办理带病回乡的材料缺少山亭区人民医院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且申请人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中,只有冯卯镇民政办盖章,区民政局意见栏及市民政局审批意见栏均为空白。经核查申请人从2016年1月开始享受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待遇(此时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尚未成立)。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审定开展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办发〔2021〕11号)第二条规定:“特别是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要重点核查做到全员覆盖不漏一人。要严格按照认定程序、标准和要求,逐件审核新增对象的认定材料,把好入口关。要在本级层面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对问题数据逐一核实,为即将实施的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打好基础。同时,要结合残疾等级评定专项核查及残疾证换发工作,对档案材料不全、审批程序不合规、等级性质认定有误的,要及时调整取消有关待遇”。认定申请人当年办理带病回乡审批程序不合规,档案材料不全,因此2021年4月取消申请人郑某某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待遇,并将此决定电话告知冯卯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由冯卯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当面口头告知申请人。2、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予认定申请人带病回乡身份合法。申请人带病回乡定期补助待遇被取消后,先后多次到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继续享受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待遇。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查阅申请人退伍军人登记表、退伍证,有“腰肌劳损”的记载。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11月6日,为申请人开具鉴定介绍信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至山亭区带病回乡鉴定组进行鉴定。经医疗卫生专家鉴定,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腰肌劳损”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并出具了不符合带病回乡的鉴定意见。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为申请人郑某某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3、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整申请人享受60岁老年义务兵待遇合法。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申请人郑某某带病回乡定期补助待遇后,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规定,自2021年4月为申请人发放60岁老年义务兵定期生活补助(现每月3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申请人妻子许某某农村信用社存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办理、调整申请人郑某某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果适当。
山亭区民政局称:1、申请人因不服枣庄市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该决定书非山亭区民政局依法作出,申请人列山亭区民政局为被申请人,应为主体不适格。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大约2016年,在冯卯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申请人60岁时,由申请人家属许某某代为领取相关待遇补助,一直领取到2021年,后来就给申请人停发了”。以上事实说明,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并非山亭区民政局办理,山亭区民政局亦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也就根本不存在“停发”的事实。
山亭区冯卯镇人民政府未答复。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1977年申请人应征入伍,1981年1月退伍,退伍证内页标注有患腰肌劳损给与医疗补助费八十元整;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提交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的相关材料,2016年1月起申请人开始享受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申请人妻子许某某代为领取;经被申请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发现,申请人郑某某未在优抚系统内,2021年4月取消申请人郑某某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待遇;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取消、调整退伍军人郑某某待遇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2016年起领取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待遇,证明被申请人已认定其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视为做出了行政给付决定,申请人郑某某获得行政给付待遇资格。(二)被申请人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3月11日向申请人交付的《关于取消、调整退伍军人郑某某待遇相关情况的说明》是行政给付行为的变更行为,变更决定未经告知程序直接做出,违反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范围、对象、等级、标准、期限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未能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属于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情形。(三)2016年郑某某申请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办理机关为民政部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相关工作,山亭区民政局不是适格被申请人;冯卯镇政府为申请受理初核机关,没有做出案涉行政决定,不是适格被申请人,为查明案件事实,以上被申请人可列为第三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山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3月11日做出的《关于取消、调整退伍军人郑某某待遇相关情况的说明》及其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