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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司法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51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文书
  • 发布机构:山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28日
  • 文  号:山政复驳字〔2022〕022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28日
  • 标  题: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张某)(山政复驳字〔2022〕022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张某)(山政复驳字〔2022〕022号)

山 亭 区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山政复驳字〔2022〕022号


申请人:张*,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亚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对其举报反映***村前村支书张*发破坏自然环境挖山毁林盗卖砂石、假山石、触碰耕地红线毁掉村民良田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2022年9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9月27日向申请人下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山政复补字〔2022〕022号),9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山政复办答字〔2022〕022号),被申请人10月8日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因疫情形势严峻,无法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决定中止行政复议,11月2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山政复中字〔2022〕022号),2023年1月9日恢复审理,送达恢复审理通知书(山政复恢字〔2022〕022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做出的《告知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反映张*发破坏自然环境挖山毁林盗卖砂土、假山石、触碰耕地红线毁掉村民粮田违法事项进行重新调查、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调查内容没有实事求是,更没有委托鉴定机构对反映盗卖的砂土、石头、粮田的具体方量进行测量,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告知书》称张*发不存在破坏自然环境挖山毁林盗卖砂土、假山石、触碰耕地红线毁掉村民粮田等事实。回避申请人重点强调的张*发挖山毁林(该盗卖点也是盗卖砂土最多的一个地点)盗卖砂土10000多立方米的事实,缺乏此处砂土的具体方量。《告知书》所涉内容缺乏鉴定机构的权威测量报告为依据。申请人认为,张*发的盗卖沙土、石头、良田多年,侵害村民合法利益,被申请人未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张*发的盗卖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反映的张*发盗采盗卖沙土的5处,被申请人《告知书》中回复与事实不符,调查结果不具有真实性。

综上,《告知书》调查没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调查,无具体权威真实的测量鉴定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举报、反映***村前支部书记张*发破坏自然环境,挖山毁林,盗卖沙土、假山石,触碰耕地、村民良田等问题,转至被申请人调查核实。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告知书》。申请人在2021年9月就对张*发问题进行举报、反映,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5月16日、2022年7月18日书面告知。现申请人对2022年8月26日《告知书》申请复议,针对申请人反映张*发破坏自然环境等重复举报内容,被申请人首先调查张*发本人及相关人员刘*龙、张*星、张*红、张*山、任*胜等人,其次现场查勘并拍摄现场。对申请人反映举报挖山毁林,盗卖砂土和毁坏良田五处,实事求是对当事人张*发、相关证人及现场所有证据调查核实,2021年9月山亭区**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委托了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对涉及地点开采量进行核查,2021年10月出具了核查报告,采挖范围内资源量13025.3m³,**镇人民政府出具了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2022年8月26日送达给其《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复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202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20210622-9省督察热线交办通知单》,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针对通知中6月22日省环保督察热线转办信访件清单中反映的“**镇***村书记张*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采盗村周边山石,非法挖山卖沙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2021年7月1日将调查办理情况上报至区生态环境局网上公示;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针对该事项的再次举报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处信访平台收转送信访件,信访问题为“反映***村前支部书记张*发破坏生态环境挖山毁林盗卖泥沙、假山石、触碰耕地红线毁掉村民良田等问题”,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该信访举报作出《告知书》,9月21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事项告知书》与《告知书》对同一事项处理意见基本一致。

本机关认为:2022年7月18日《信访事项告知书》和8月26日《告知书》被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作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告知书》是对《信访事项告知书》内容的重复处理;信访和行政复议属于两条救济途径,申请人应择一选择,对通过信访途径作出的结论,行政复议不宜对同一事项重复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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