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55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文书
- 发布机构:山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8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8月15日
- 标 题: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某某)(山政复决字〔2022〕00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某某)(山政复决字〔2022〕008号)
山 亭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字〔2022〕008号
申请人:高**,男,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市**区**村***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明武 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20506002)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2022年5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5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山政复办答字〔2022〕008号),被申请人5月23日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7月4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山政复延字〔2022〕008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20506002)。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20506002)(以下简称,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其建设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范畴。申请人对案涉地块拥有合法的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获批时间为1993年,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的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案涉通知书的作出,没有事实依据且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二、申请人案涉房屋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区,被申请人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且认定程序违法。根据《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案涉房屋地块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应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只能是城乡规划部门,被申请人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我国认定违法建筑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违法建筑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其程序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程序规定。三、申请人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书的行政目的不具有正当性。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山亭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征收范围内。2021年1月22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枣山征决字〔2021〕001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对该补偿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诉讼,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枣山征决字〔2021〕001号),并责令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山亭区政府至今尚未对申请人重新作出新的补偿决定。因山亭区政府与申请人就安置补偿内容尚未达成一致的事实在先,此时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书很明显是想要达到对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土地及房屋不补偿或少补偿的违法行政目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作出主体没有职权依据,实体认定和程序认定均处于违法状态,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根据有关现场测量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现作出如下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20506002)系基于山亭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对**社区高**宅基地违建处置的函》的要求作出的,具有合法性。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山亭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对**社区高**宅基地违建处置的函》。函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宅基地实际占地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建筑部分进行处置。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高**的宅基地情况进行核实,通过调查后依法向高**出具和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2050600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私自超越宅基地面积建设房屋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根据2022年4月12日,枣庄市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社区高**宅基地使用权属的复函》显示“高**在**社区的宅基地面积为237.07平方米。四至为东:高*义宅基地,南:路,西:集体土地,北:路”。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申请人现住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526.64平方米,已明显超过《地籍调查表》及枣庄市山亭区第1页共2页自然资源局档案中的数据,申请人超越宅基地违法建设房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高**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且申请人超越宅基地违法建设房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2021年1月22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枣山征决字〔2021〕001号),据此可知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山亭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征收范围内;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20506002)。
本机关认为:根据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东西鲁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山政发〔2018〕6号)可知,涉案房屋被依法征收,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优先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5月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20220506002)。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