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丨 简体 丨 无障碍丨 网站地图
  • 首页
  • 魅力山亭
  • 山亭新闻
  • 政务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休闲山亭
  • 投资山亭
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司法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60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文书
  • 发布机构:山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 标  题: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某)(山政复决字〔2022〕01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某)(山政复决字〔2022〕017号)

山 亭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字〔2022〕017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枣庄市**区**镇***村461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7月4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2022年7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山政复办答字〔2022〕016号),被申请人7月22日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9月9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因申请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依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通知》(劳社厅〔2005〕12号)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的案件予以撤销。申请人有**镇协警人员登记表、**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镇政府任命文件、人社局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案件予以撤销不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投诉**镇人民政府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镇人民政府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两份证据:(1)2021年1月22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65号),确认张**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与**镇人民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中共**镇委员会2015年11月28日《关于刘键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北发[2015]23号)。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经过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镇人民政府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镇人民政府收到该整改文书后,并未整改,且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异议书》,对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经查《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刘成、张**于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与**镇人民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2018年1月至今,刘*、张**并未在**镇人民政府工作,我镇亦未给2人发放过工资,**镇人民政府与2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与刘成、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即申请人投诉当时,**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应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刘*提供的证据证明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与**镇人民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未提供证明其投诉当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且**镇政府亦不认可投诉当时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鉴于该等争议情况,申请人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于2022年7月4日向申请人出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于2022年7月8日送达。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1、投诉登记表;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65号)及《关于刘键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北发[2015]23号);3、立案审批表;4、调查询问笔录;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6、《异议书》;7、《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延期申请表》;8、《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投诉**镇人民政府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镇人民政府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3月28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4月19日,被申请人对**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5月16日向**镇人民政府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镇人民政府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整改情况报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并于当日送达;6月20日,被申请人认为案情复杂,调查取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将该案件延期;6月24日,**镇人民政府提交异议书,**镇人民政府认为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申请人与**镇人民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2018年1月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订立书面合同;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了《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山劳人仲字(2022)第99-1号,驳回了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即申请人投诉当时,**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应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与**镇人民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未提供证明其投诉当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且**镇政府亦不认可投诉当时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鉴于该等争议情况,申请人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事实上申请人也已经启动了劳动仲裁确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被申请人2022年7月4日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十月六日










4


相关文章
中共山亭区委 山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区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行维护
地址:山亭区府前路13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8811121  
备案编号:鲁ICP备2020034073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602000003号
标识码:3704060004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