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68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文书
- 发布机构:山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26日
- 标 题: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马某某)(山政复终字〔2023〕00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马某某)(山政复终字〔2023〕004号)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山政复终字〔2023〕004号
申请人:马**,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县**镇**行政村**村**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请求予以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经过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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