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6-0002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发布机构:区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1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1月05日
- 标 题:山亭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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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 名 称 |
枣庄市山亭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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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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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性 质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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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情况 |
山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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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
0632-881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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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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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指 引 |
1路、2路、K109、301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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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职 能 |
1、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对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行政处罚;对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对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在演出日期10日前未到增加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和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对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等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境外组织和境外个人非法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政处罚;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对举办含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处罚;对组织未成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和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对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影剧院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政处罚;对违规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制作、发行、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对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提供安装服务、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与生产企业违规关联的处罚;对违规开办有线电视台、电视站、使用有线电视设施以及违规开展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处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对违规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对违规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处罚;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广告的处罚;对违规从事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的的处罚;对违规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处罚;对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以及伪造、盗用、出租、出借、倒卖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的处罚。 2、行政检查:艺术考级监督检查;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区经营)或节目套数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播出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等的监督检查;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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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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