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0023
- 主题分类:救助标准
- 发布机构: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01日
- 标 题:【对象认定】2021年山亭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 效力状态:有效
【对象认定】2021年山亭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第一条 医疗助对象应具有枣庄市常住户口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指经区(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指经区(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3、政府供养的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指经区(市)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的由政府供养的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二)特殊困难人员教助对象:
1、农村低收入人口:指扶贫部门(或其他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的贫困人口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
2、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成员患者。
3、特殊疾病患者:指部分医疗费用较高、治疗效果明显的疾病及地方性疾病、罕见病患者。按照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执行。
4、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重点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确定后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支出型贫困家庭、特殊疾病救助对象依申请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及其他救助对象按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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