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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医保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15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山亭区医保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22日
  • 标  题:【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3年山亭区医保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效力状态:有效

【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3年山亭区医保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信息如下:

单位: 区医疗保障局


执法职责、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执法类型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山亭区医保局
投诉电话:0632-8811023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医保局收
行政处罚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山亭区医保局
投诉电话:0632-8811023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医保局收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法进行违规投资运营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山亭区医保局
投诉电话:0632-8811023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医保局收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山亭区医保局
投诉电话:0632-8811023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医保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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