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0626
- 主题分类:救助标准
- 发布机构:山亭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11日
- 标 题:【救助标准】2024年山亭区医保局医疗救助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救助标准】2024年山亭区医保局医疗救助标准
第一条 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
(一)参保费用资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或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二)基本医疗救助。
1、门诊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2、住院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出封顶线对应的医疗费用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二条 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一)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20000元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二)特殊疾病患者:实行专项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照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农村低收入人口及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救助。
第三条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发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临时救助的政策给予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给予优惠减免。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行为,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在医疗救助对象治疗过程中,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保目录药品,减少政策范围外用药、耗材和不必要的检查诊疗,确保救助对象医保目录内医药费用占比达到90%及以上,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第五条 各类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可以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心理辅导、亲情陪护等服务。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自杀、自伤自残造成的伤害;
(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