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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医保局
  • 索 引 号:370406/2026-01217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10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10月10日
  • 标  题:关于2026年度山亭区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2026年度山亭区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的通知


全区各医药机构:

为促进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药服务需求,根据《枣庄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枣医保函〔2026〕13号)相关要求,现就2026年度全区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原则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1.目前枣庄市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数已超出“十四五”期末规划指标的床位,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住院定点申请。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就诊需求的,需在2025年度全区床位总量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进一步统筹优化,根据统筹优化的床位数量和规划要求,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评估合格的,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分配,择优纳入定点,优先向区域内优势学科、优缺资源等方面倾斜。

2.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随时受理定点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二)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1.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的,开通门诊统筹业务。申请门诊统筹定点的医疗机构须同时申请个账定点。

2.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

3.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全市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三)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新增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符合步行距离15分钟范围内未有同级同类别定点医药机构的要求可以申请,经评估合格的纳入定点管理。

(四)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结合我区实际,2026年度暂不新增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情况

1.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可向属地管理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2.对于高校及职业院校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不受 15 分钟服务圈及总量控制。

3.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4.对于定点连锁药店,上年度或本年度受理计划发布前出现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情形的,本年度全市范围内均不受理该连锁下其他药店的医保定点申请。

5.鉴于我市每千参保人口精神卫生床位数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全市暂不新增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专科医院精神科),包含原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延伸点和新增院区床位等情形。确有特殊情形需新增的,由属地医保部门明确提出纳入原因以及意见,经市级初审报省局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执行。

6. 当本年度出现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风险、收到上级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函、本年度基金可支撑月数低于国家、省局相关要求等情形,年度受理计划不再执行,全市暂不新增。

全市 2026 年新增医药机构受理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全市未纳入定点医药机构数量,结合 2025 年新增、解除协议以及基金收支情况,明确全市各区域新增定点总量。根据我市2026 年一季度城乡居民基金收支公示情况,城乡居民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全市暂不新增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情况中 1—3 条情形除外)。后续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另行通知。

按照枣庄市医保局下达的2026年度各区(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我区全年新增定点计划数量如下:

医保业务类型

门诊统筹 定点医疗机构

个账定点医疗机构

个账定点零售药店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3

3

3

依据现有床位优化情况确定

二、不予受理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受理要求

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鲁医保办发〔2025〕5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符合我市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附件1-4)。

四、受理时间

下半年受理期:2026年10月12日至10月19日,受理个帐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账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申请以及第一次集中受理期内已受理但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的再次评估申请。

五、申请渠道及受理方式

(一)申请渠道。自评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在受理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递交申请。线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线下受理地址: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广场3楼D区309室,咨询电话:0632-8817899。

(二)受理方式。对医药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核,重点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告知书,对于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出具材料补充告知书。

六、办理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集中受理期内提交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办理流程










八、所需材料

见附件4。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医疗机构卫生技人员信息表

4.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



山亭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
  • ·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
  • · 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doc
  • · 附件3.医疗机构卫生技人员信息表 ;.doc
  • · 附件4.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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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doc 附件3.医疗机构卫生技人员信息表 ;.doc 附件4.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