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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370406/2020-00016
  • 主题分类:重要举措
  • 发布机构:山亭区金融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0年11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12日
  • 标  题:山亭区金融服务中心山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金融服务中心山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1.4风险评估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1.7预案体系

2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2.1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2.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2.3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3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应对责任

  3.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3.3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4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山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2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

4.3人员补位说明

5预防预警

  5.1预防预警机制

  5.2预防预警行动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6.2一、二级

  6.3三级响应

  6.4终止响应

  6.5信息报送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2评估与总结

  7.3奖励与处罚

  7.4检查与审计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2文电运转保障

  8.3技术保障

  8.4安全保障

  8.5人力与组织保障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的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4风险评估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本辖区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

包括以下几类: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波及或引发的全区性或系统性金融突发事件。

(3)因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引发的全区性或系统性金融突发事件。

(4)因非法集资、非法证期货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5适用范围

  (1)国内、境外或省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区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区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引发的全区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区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区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坚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作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强化监测。建立金融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指数警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

(3)快速处置,控制风险。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依法、迅速、有效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1.7预案体系

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区、镇(街)两级管理。区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各镇(街)应当制定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区政府建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各金融机构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Ⅲ级)3个等级。

  2.1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已经或可能影响整个行政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地区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对多个镇(街)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镇(街)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镇(街)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3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所涉及镇(街)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镇(街)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应对责任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报请市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市政府部署由区政府应急处置。

  3.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3.3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Ⅲ级),由发生地镇(街)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下一级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山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1.1为有效应对和处置重大与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区政府成立山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单位以及事件发生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区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参加。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8811415。

  4.1.2区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镇(街)政府(办事处)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根据规定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4.1.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相关镇(街)政府(办事处)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1.4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照部门职责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1)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及引导工作。

(2)安保维稳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3)信访接待组:由区信访局牵头,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综合协调组: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负责做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5)财政支持组: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代区政府出具专项借款承诺书;在权限范围内对风险机构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6)案件处置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根据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运行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7)法律咨询组:由区司法局牵头,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论证。

(8)专家组: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应急处置措施、损失影响以及善后处置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对提出的有关应急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  

4.1.5其他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部门、本级政府职责规定和区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2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

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制定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区政府建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

4.3人员补位说明

区金融服务中心应与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5 预防预警

  5.1预防预警机制

  5.1.1区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区政府领导参加。

  5.1.2区金融服务中心建立健全覆盖辖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定性和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区政府。

5.2预防预警行动

5.2.1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5.2 .2黄色预警由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领导小组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区政府网站等方式向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布;必要时,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5.2.3区金融服务中心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事发3小时内向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5.2.4各部门应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6.1.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的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应当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6.1.2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一、二级响应(适用I级、Ⅱ级事件)

  6.2.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6.2.2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迅速核实情况,报告区政府,经确认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做出处置决定。

  6.2.3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安排,授权区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区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3三级响应(适用Ⅲ级事件)

  6.3.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区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区政府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授权区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3.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区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或经区政府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区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区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应按照区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区公安分局调集力量。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区政府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6.4终止响应

  镇(街)政府(办事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6.5  信息报送

  6.5.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6.5.2本级政府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上一级政府。

  6.5.3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

  6.5.4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7.1.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7.1.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1.3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  评估与总结

  7.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1

  7.2.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7.2.3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奖励与处罚

  7.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区政府追究或建议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7.4检查与审计

7.4.1政府审计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1.1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

  8.1.2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政府应保持必要联系。

  8.1.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区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8.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8.2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8.3技术保障

  8.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8.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8.3.3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8.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8.5人力与组织保障

  8.5.1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5.2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5.3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进行完善。

9附则

9.1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9.3本预案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9.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山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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