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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0-07325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0年04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4月14日
  • 标  题: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效力状态:失效

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解读一:《规则》指出,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评估;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三)协助草拟、审核与县政府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四)接受县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五)参与研究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应邀参与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接待涉法信访;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解读二:《规则》指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享有工作待遇;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解读三:《规则》强调,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并收回聘书: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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