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0-07327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0年03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3月15日
- 标 题:解读:《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2020年3月14日,山亭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不设猎区的通知》(鲁政字〔1996〕16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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