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0098
- 主题分类:清单发布
- 发布机构:区卫健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16日
- 标 题:2021年度山亭区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2021年度山亭区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山亭区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证明索要单位):山亭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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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所在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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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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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规定 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
所在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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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死亡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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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生命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他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生命登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立法层面建立生命登记制度,其中美国施行“出生死亡登记大纲”,侧重于记录人口生命事件信息,即出生、死亡、婚姻、领养、胎儿死亡、流产、父母基本情况、父母与子女的社会关系等;法国、瑞士、比利时将民事登记纳入《民法典》中,均有关于出生证书、死亡证书和结婚证书的专项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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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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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6号) 第三部分 第二条(六)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
山亭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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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表格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填报,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要与开具单位充分协商,并制定办理该证明事项的办事指南,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不需要当事人开具证明的,明确标注办理方式,比如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其他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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