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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370406/2022-00077
  • 主题分类:清单发布
  • 发布机构: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1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1月18日
  • 标  题:【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山亭区自然自然局证明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山亭区自然自然局证明事项清单


山亭区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证明索要单位):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公安部门

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


2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2日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公安部门,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

具体情况请咨询山亭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0632-8829222




填表说明:

表格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单位填报,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要与开具单位充分协商,并制定办理该证明事项的办事指南,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不需要当事人开具证明的,明确标注办理方式,比如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其他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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