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4-00720
- 主题分类:劳动力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社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6日
- 标 题:【转载】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转载】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快递员工伤保障权益,全面推动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落地实施。
二、目标任务
到 2022 年 6 月底,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人员),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
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在省人社厅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缴费基数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 0.4%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登记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在注册地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由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同步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启动阶段(2022 年 2 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制定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备案。建立市级部门牵头统筹协调,区(市)抓参保的协同机制,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推动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督导参保阶段(2022 年 3 月-5 月)
3 月底前,市邮政管理局完成经许可或备案的基层快递网点全面摸底排查数据,并向市人社局提供。4 月起,市邮政管理部门、市快递协会督促经许可或备案的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前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市人社局每月 28 日前向市邮政管理局反馈参保情况,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督导检查参保工作。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2 年 6 月)
6 月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对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参保情况。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方案实施步骤、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等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 6 月底实现参保全覆盖。
(二)压实各方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应督促基层快递网点为其各类用工形式的快递员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并缴费;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快递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体现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
(三)强化监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形式开展深层次、广覆盖、多途径的政策宣传;并指导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