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4-01349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18日
- 标 题:山劳人仲案字〔2024〕第68-1号、68-2号、68-3号、68-4号、68-5号、68-6号、68-6号、68-7号、68-8号、68-9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山劳人仲案字〔2024〕第68-1号、68-2号、68-3号、68-4号、68-5号、68-6号、68-6号、68-7号、68-8号、68-9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庞永峰、孟臻、王壮、孙永昌、闫伟、孙会宾、文全凤、高婷婷、李孝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山劳人仲案字〔2024〕第68-1号、68-2号、68-3号、68-4号、68-5号、68-6号、68-6号、68-7号、68-8号、68-9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庞永峰的仲裁请求为:
一、 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10年8月2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23284.05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1161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32840. 5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900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32840.5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8000元;
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孟臻的仲裁请求为:
一、 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22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11531.94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1152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3063.88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125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3063.88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3600元;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壮的仲裁请求为: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13年8月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24073.98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9612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92591.84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720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92591.84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4400元;
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孙永昌的仲裁请求为: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15年5月1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33645.57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1119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24303.8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600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24303.8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2000元;
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闫伟的仲裁请求为: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19年8月15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19001.46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1266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2667.64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350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76005.84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7200元;
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孙会宾的仲裁请求为: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08年10月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25321.65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14331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86978.7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1020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86978.7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20400元;
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文全凤的仲裁请求为: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19年9月29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13548.33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270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54193.32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340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54193.32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7200元;
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婷婷的仲裁请求为: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1305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174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7400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210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34800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4800元;
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李孝芳的仲裁请求为: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20年8月7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24年3月、4月、5月份工资12015.45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假工资199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加班费40051.5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饭补30000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40051.5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6000元;
八、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仲裁请求,在被申请人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委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9:30开庭审理68-1号(庞永峰)、68-2号(孟臻)、68-3号(王壮)案件;2024年7月23日下午14:30审理68-4号(孙永昌)、68-5号(闫伟)、68-6号(孙会宾)案件;2024年7月24上午9:30审理68-7号(文全凤)、68-8号(高婷婷)、68-9号(李孝芳)案件。开庭地点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广场二楼B区仲裁庭(门牌:261号)。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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