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5-00211
- 主题分类: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机构:区委编办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22日
- 标 题:【职责边界清单】2025年山亭区职责边界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职责边界清单】2025年山亭区职责边界清单
1.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2.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3.节能管理
4.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5.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6.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7.建设扬尘问题处置
8.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9.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10.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11.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12.校车安全管理
13.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14.来华留学生管理
15.关于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
16.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和来华工作许可
17.电动自行车监管
18.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1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20.民族宗教团体管理
21.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
22.噪声和餐饮油烟问题处置
23.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24.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25.村务公开
26.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27.志愿服务
28.区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审核
29.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30.造林绿化
31.古树名木保护
32.生物多样性保护
33.自然保护地监管
34.不动产登记
35.水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
36.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37.野生动植物保护
38.矿井关闭监管
39.采空区治理
40.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41.重污染天气应急
4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43.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44.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4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46.住房保障
47.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管理
48.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49.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50.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51.无障碍环境建设
52.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53.关于现代物流业发展
54.污水处理回用
55.节约用水管理
56.河道采砂管理
57.矿泉水和地热水管理
58.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59.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60.非税收入管理
6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
62.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6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64.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65.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合理超支分担落实
66.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67.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68.成品油监管
69.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70.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72.职业卫生监管
73.老龄事业发展
7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75.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76.区级救灾物资管理
77.危险化学品监管
78.自然灾害防救
79.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80.煤炭质量监管
81.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82.价格和收费公示
83.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84.推动全区非公(民营)经济发展
85.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86.肥料监管
87.食盐监管
88.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89.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90.拍卖监督管理
91.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92.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查处
93.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94.烟花爆竹监管
95.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96.广告监管
97.消毒产品监管
9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99.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100.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10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102.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03.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104.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105.信息化工作
106.电子政务工作
107.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108.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109.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1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监管工作
111.城市防汛
1.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2.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保障服务;研究制定落实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负责做好与市能源局对接,积极争取对我区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做好 “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城乡配套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有序推进全区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保障民生用气需求。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做好工作。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我区清洁取暖工作给予支持,争取上级对我区天然气应急储气能力给予适当支持。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网上舆情应对处置。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清洁采暖技术研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应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运输服务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清洁取暖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衔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落实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区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3.节能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检查;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推进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区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4.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使用方案,并跟踪检查和年度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调控需要统筹安排区级价格调节基金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方案。
5.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小麦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6.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受市发改委委托,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7.建设扬尘问题处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市政管养路段内建筑垃圾运输的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运输及泄露、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扬尘防治义务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8.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权限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管理职责,负责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做好管道临时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区生态环境分局: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管道周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城乡水务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油气管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重大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9.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工作。
10.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在学期开学后,及时公开课程表并告知学生家长,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习惯。组织学生到安全教育基地、体验馆进行实景体验等方式,增强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幼儿真正掌握自救互救技能。通过推门听课、问卷调查、随机访谈等形式,随机督导检查安全教育等课程开设情况,并将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安全演练纳入义务教育群众满意度评价。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救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城乡水务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督导,督促基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需要救援的,及时调集消防等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关于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信息,及时通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
11.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教育招生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招生考试政策、改革措施及工作意见;研究制定教育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净化教育招生考试环境;积极开展考生诚信应试教育,配合省招考院、市教育局做好招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和信访工作。
区公安分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夏季高考、高等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4类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电网山亭供电部:负责教育招生考试期间的电力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对考点、保密室等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告知。
区卫生健康局:规范落实考生体检标准,指导考生体检工作。负责教育招生考试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招生考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检查考点及周边饮水卫生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招生考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控正确的宣传导向,加强宣传阵地管理,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考试招生平稳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个别媒体和个人的不良炒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招生考试舆情监测,查删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禁言、禁转、关闭散布违法违规信息的网站、平台、账号;将涉招涉考不良信息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在考试期间和重点时段加强值班值守,明确应急联络员;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加强考点周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监管工作,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为教育招生考试业务开展以及标准化考点升级改造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山亭分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严禁考试期间出现工业企业噪音、粉尘等污染现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考点周边环境整治,禁止商贩在考点周边摆摊设点及沿街叫卖;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邮政分公司:负责做好录取通知书的投送工作。
12.校车安全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学校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辖区内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13.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已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培训活动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采光、照明监测)工作。
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4.来华留学生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落实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全区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区公安分局:指导来华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和停居留管理。
15.关于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区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未按规划条件建设不到位问题的整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违反规划、建设问题进行监督。
区委编办:负责符合条件的公办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机构设立及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居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进行价格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整治过程中资金的支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纳入编制管理的公办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教师,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待遇。
16.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和来华工作许可
区科技局:负责A类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制定落实;负责A类和B类外国人来我区工作许可的协调落实。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B类和C类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制定落实;负责C类外国人来我区工作许可的协调落实。
17.电动自行车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区公安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18.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我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区能源规划相衔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区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相关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相关工作;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20.民族宗教团体管理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有关管理工作。
21.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城市规划区内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当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后,根据认定结果实施相关行政执法。
区自然资源局:规划违法认定。自然资源部门对城管部门函询违法认定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出具书面意见,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2.噪声和餐饮油烟问题处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油烟及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检验、鉴定或认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23.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4.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区民政局: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区委组织部:与区民政局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区委政法委:指导针对涉黑涉恶、国家政治安全和反邪教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等内容。
区文明办:指导做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开展模范村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区司法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镇(街)司法所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履行村规民约监督作用。
区妇联:指导做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25. 村务公开
区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全区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区纪委监委: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指导镇街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镇(街)做好普法、民主法治建设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 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6.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行政区划图的统一管理、制作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区民政局做好有关工作,加强界线测绘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
27. 志愿服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落实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区文明办: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志愿服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全区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
28. 区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审核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的法制审核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区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
29.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配合市级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库。承担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职能。负责全区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用于辅助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30.造林绿化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31.古树名木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32.生物多样性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
33.自然保护地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34.不动产登记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配合上级建立健全全省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会同相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籍纠纷,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监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限购(限售)城市房源资格审查、房源核验等房屋交易管理,将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网签备案、测绘、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对因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造成的登记错误进行源头处理。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调处。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区税务局:负责在完税后将税收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35.水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委托代理行使域内的水资源资产所有权。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指导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36.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37.野生动植物保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陆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8.矿井关闭监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9.采空区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40.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1.重污染天气应急
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公安等部门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执行限行。
区财政局: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房屋建筑(含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区气象服务中心:接上级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中心气象信息平台,发布相应《重要天气预报》。
国家电网山亭供电部: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4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划定、调整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
43.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44.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土地、规划管理政策,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4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46.住房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保障资金。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区税务局: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47.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路沿石以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
区公安分局:负责行使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
48.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指导和协调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摸底调查和改造计划编制、项目调度。指导协调管线专营单位加大老旧小区管线设施投入。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协助区发改部门做好项目立项,协助区财政部门做好国家、省级、市级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协商、民意征求和群众参与等工作;做好老旧小区养老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使用工作。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区级资金;做好老旧小区地方资金配套。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为符合条件的新增建设项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办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增设电梯等的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手续。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老旧小区工程验收。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优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托幼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指导推动托幼设施维修更新和验收等工作。负责指导老旧小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指导推动体育健身设施维修更新和验收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做好社区便民医疗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应急救援站等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办理等行政许可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老旧小区各类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城乡水务局:指导做好老旧小区供排水设施改造,协调供排水专营单位加大老旧小区供排水设施改造投资,做好老旧小区供排水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和接收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金融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区邮政管理局:指导老旧小区信报箱、快递柜等便民利民设施改造投资,负责老旧小区内信报箱、快递柜设置和管理。推动智能快件箱、快递社区驿站纳入小区公共基础服务设施范畴。
山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老旧小区改造中电梯加装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山亭供电部:加大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投资,负责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和接收管理。
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加大老旧小区通讯等弱电设施改造投资,负责配合做好老旧小区弱电设施整治改造工作。
49.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50.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住房
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相关工作。负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
51.无障碍环境建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残联:负责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
52.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称重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
53.关于现代物流业发展
区交通运输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综合部门,组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54.污水处理回用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等专项规划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配套建设工作。负责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55.节约用水管理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法律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制定园林绿化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56.河道采砂管理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采砂许可证》发放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57.矿泉水和地热水管理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指导审批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负责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并负责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58.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区城乡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59.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的质量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60.非税收入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执行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
区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局及时共享。
6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
区城乡水务局:组织开展大中型灌区干支渠上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包含农田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62.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组织全区农村人居境改善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美丽村居建设和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工作。
区城乡水务局:指导全区水务行业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方面的工作;指导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环境卫生作业和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6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4.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5.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合理超支分担落实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落实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组织落实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 “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留用和超支分担资金数额。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履行医保定点协议,指导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超支中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份额及时作财务处理。将医保相关指标纳入医改和医院年度考核内容。
66.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待遇)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区公安分局: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欺诈骗保违法犯罪线索,依法进行审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治安或者刑事处理。
67.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与市外办及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68.成品油监管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山亭区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落实全市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等有关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落实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落实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落实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配合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落实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落实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加强油品质量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区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69.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勘测和划定。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牵头起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等,按程序公布。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材料,配合区文化和旅游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划定的保护范围提出意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进行会签。
70.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环节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环节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72.职业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区医疗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居住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3.老龄事业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起草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7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75.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
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76.区级救灾物资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要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77.危险化学品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监督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油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 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证后监管,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78.自然灾害防救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指导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应急救援工作,按事故等级和区领导指示作出启动预案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必要时,根据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提请,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承担地震行政管理职能。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国有林场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开展国有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调联系防火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区自然资源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9.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职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库存安全生产监督。
80.煤炭质量监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商品煤进行抽检。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煤矿及煤炭经营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负责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煤炭使用环节的环境监管,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单位进行处罚。
81.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的,不正当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82.价格和收费公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方式的监制。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
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83.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抬高门票价格或乱收费、给予或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84.推动全区非公(民营)经济发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扶持、推动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全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定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85.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定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86.肥料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质量的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肥料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87.食盐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专营监管。
88.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89.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控,对其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活动的管理。负责监督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检测结果,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90.拍卖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91.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92.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 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93.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94.烟花爆竹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95.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进行处罚。负责对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进行处罚。
96.广告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工作衔接,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合力。做好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涉罪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负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环节商业贿赂查处、反垄断执法。负责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办理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工作,加强对播出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广告审查责任落实,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节(栏)目、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负责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通报,依法对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97.消毒产品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监督,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
9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全面监督。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法行为。
99.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协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区邮政局: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有关寄递服务的监督。
100.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拆解行为。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10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02.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103.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104.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标准建立、宣传指导、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推动药品企业落实追溯体系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将药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信息一并纳入追溯范围。加强技术指导,督促第三方机构优化服务。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的应用,发挥好追溯数据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并研究建立部门间药品追溯数据的共享交换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追溯体系建设。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
105.信息化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规划指导全区大数据工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政用、民用、商用大数据融合发展,负责全区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区网信办:负责指导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措施,指导、检查、推动各镇街、各部门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信息安全整体工作。
106.电子政务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具体组织推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应用工作,承担全区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
区网信办:负责全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协调政务网络管理。
107.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区医疗保障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退回多收取的医保基金。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108.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特殊药品外)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政策并监督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有关部门推送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违法违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院改革。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结算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环节商业贿赂查处、反垄断执法。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制度。
109.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区医疗保障局:对于定点医疗机构 “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或予以追回,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将所得收入进行非合理支出,或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监管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并报政府审批,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资源普查、申报、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请政府对做岀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予以执行。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文物保护工作。
111.城市防汛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承担城市防汛职能,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包括城市防汛排涝设施建设(不含雨水管网)和安全运行管理,城市雨水管网管理维护、城市易涝点的排查和消除,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配合区城乡水务局做好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协调排水工程建设工作(含雨水管网工程建设)。指导全区城市污水排放、污水处理及污水回用方面工作,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等。负责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河道管理,配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防汛等相关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公共广场、商业、办公、居民小区的排水管网设计审核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建筑工地的防汛工作。组织指导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抢护工作。组织对城镇危旧房屋的检查。
区自然资源局等其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