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5-00610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14日
- 标 题:枣庄市山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山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
枣庄市山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
枣山行审撤字﹝2025﹞001号
当事人:枣庄浩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枣庄浩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羽柔;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抱犊崮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406MA3FBAB03H;成立日期:2017年8月2日。
2.枣庄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令兹;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西鲁社区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FBAD734;成立日期:2017年8月2日。
根据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送公令兹投诉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调查结果的函》等移送材料,以上2家公司在公令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情况属实。
以上2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2月17日起将2家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未接到当事人、被冒用人及相关人员的权利主张,无人提出异议。
截至4月3日,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家企业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调查中,发现只有1个利害关系人能取得联系,依法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利害关系人,于5月16日在山亭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未有人提出异议。经山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研究决定,撤销以上2家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山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抄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