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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370406/2025-01406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区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29日
  • 标  题: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明白纸
  • 效力状态:有效

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明白纸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等文件,现将居民、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电网直供环节,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终端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的过程。

二、电价政策

(一)居民电价:执行0.555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电价: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三)上述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规定标准。

三、工商业预购电管理

(一)预购电价核算。工商业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

(二)现行预售电价。按照第三周期输配电价调整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上述三项合计由原每千瓦时0.9185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9204元。

(三)电费结算方式。“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与电网结算价格查询。终端用户可在“网上国网”APP(见附件)上申领“转供电费码”,查询相关风险情况。路径:下载网上国网App→首页搜索功能服务→查询→转供电费码。

四、非电网直供主体收费规范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违法行为投诉方式

如发现非电网供电主体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

 

附件:“网上国网”APP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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