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0479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26日
- 标 题:【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4年山亭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效力状态:有效
【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4年山亭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执法职责、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
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第四十四条:“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6倍的罚款。” 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1.【部委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行政处罚’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苗圃)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 2002年7月修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第二十八条:“未经国有林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用火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68号发布)第十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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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挖树木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令541号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令541号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令541号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6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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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令541号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令541号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令541号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令541号公布,2008年12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632-8811417 信函投诉:山亭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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