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11370400004230348L/2022-00012
- 主题分类:区级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山亭公安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05日
- 标 题: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1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关于处理跨境固体废物非法倾倒问题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1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关于处理跨境固体废物非法倾倒问题的建议)
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1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朱凤连、孙雪梅、李欣、张莺燕、狄成香、李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处理跨境固体废物非法倾倒问题的建议》收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责成由分局治安大队牵头成立专班,开展调研工作。根据调研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不法分子偷排偷倒危险废物,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行好打击职能。下步工作中,公安机关和生态环保部门根据《行刑衔接》和枣庄市生态环保局、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环法【2019】6号)的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发现线索、履职尽责,争取在源头、运输环节堵住污染源。
二、针对鉴定难、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处理费用高的问题。建议由区政府牵头,拨付专项资金,解决此问题。我局已积极联系除山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外的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开展合作,如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取得良好合作效果。
三、公安机关现在不仅对符合立案条件危险废物立案,而且也开始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普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下步工作中,只要符合环境污染立案条件的,我局将全部立案调查,现在办理的城头污水处理厂抛洒污泥的“3.26”污染环境案件,被抛洒的污泥就是普通固体废物,现在正在积极办理中。
四、公安机关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中,已摸索出一套如何“打击、处置”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安的打击职能,及时函告生态环保部门进行依法处置,同时报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的部门,要求检察院提前介入,为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环境修复及公安部门、生态环保部门是否履职尽责进行监督,从而促进环境污染案件打击处置顺利进行,使环境污染得到及时合理有效处置,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发生。同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保公安机关精准打击涉案企业、个人的犯罪行为,也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法院及时追究涉案企业、个人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产生的费用及承担的责任。
五、针对打击污染环境的案件。特别是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法律要求全链条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的车辆停靠地、始发地、途径地、到达地等地点;环境污染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相关地方都属于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污染结果发生地”包括污染物排放地、倾倒地、堆放地、污染发生地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五部门2018年12月下发的《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所以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出入境交通干道设卡对过往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疑似危险废物的不仅要立即查处,并要依法移送相关办案单位,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打击处置。
六、对发生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必须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机关立案后才可采取侦查手段,而由行政部门判定、有资质部门鉴定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是立案的关键。公安部门应该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刑衔接》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行政部门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行政拘留的事项,也必须是程序前置,由生态环境部门先行查处后才能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才能行政处罚。综上,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非法倾倒事件的线索,应该先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移交给公安部门,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2022年7月5日
(联系单位: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联系人:赵奉军,联系电话:8864198)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政务推进中心。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2022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