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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亭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信息来源:

STDR-2024-0020001

 

 

 

山政办发〔2024〕4号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亭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亭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亭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山亭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及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提供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第四条  在区司法局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法律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人选按照报名、审核、考察、报批、公示等程序,从法律专家库成员中择优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设法律顾问若干,可设首席法律顾问1名。法律顾问聘期1~3年,期满经法定程序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经历;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熟悉区情、社情、民情,熟悉党委、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六)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保证履职的时间和精力;

(七)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对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区政府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研究、论证、审查;

(三)重要、疑难行政应诉、行政复议、仲裁等案件的处理、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备忘录等的洽谈、审查;

(六)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应邀参加、列席党政机关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论证、督查等活动;

(四)在持有法律顾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承办法律事务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工作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承办事项的处理意见或披露知悉的不应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履职获取非公开信息或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承办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与使用部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客观告知使用单位承办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审慎保管使用履职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不得故意对法律风险作不恰当表述或虚假承诺;

(七)其他法律顾问不得违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材料。

区直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法律顾问办公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顾问办公室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法律服务的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应当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服务保障。

法律顾问使用部门单位应及时反馈法律顾问履职情况,部分采纳或未予采纳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的,应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法律顾问办公室。

法律顾问承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协议等涉法性事务合法性论证、审查的,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的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有权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情节严重的;

(四)因工作变动、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的;

(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法律顾问被解聘后,聘书自行作废。

法律顾问申请辞去聘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同意后解聘。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解聘后,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成员中择优补充。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报酬发放、解聘、续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属各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可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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