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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亭区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6信息来源:

STDR-2026-0020001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亭区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山政办字〔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直各企业:

《山亭区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亭区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腐败和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园)、集中统一配送中心、食材供货商、校内食品经营门店,以及履行校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等。

第二条 责任体系。明确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责任,构建“监管部门+学校(托幼机构)+经营主体+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体系,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失职失责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监管部门责任:区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查处校园食品领域腐败问题;区发改局履行对学校伙食费的指导,提供食材价格监测信息作为参考;区教体局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区财政局配合区教体局履行加强食堂财务管理监督,发现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履行校园食材源头质量监管责任,强化山亭区境内农产品产地准出、畜禽检疫等环节管控;区卫健局履行卫生健康指导责任,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区审计局履行“校园餐”膳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监督责任;区市场监管局履行监管执法责任,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区公安分局履行涉校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责任,依法查处相关刑事、行政案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责任。

(二)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校长(园长)为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分管副校长、总务(后勤)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为校园食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采购、库管、厨师、留样、消毒等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经营主体责任:集中统一配送中心、食材供货商、校内食品经营门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自身经营行为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四)相关从业人员责任: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执法、监督的各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对失职失责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力,对专项整治工作敷衍塞责、推进缓慢,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等法定职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对群众、媒体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和腐败线索,未及时依法核查处置,或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

(四)在学校食堂、食材供货商推荐、评审,相关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工作中,违反法定或规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规插手干预相关工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反应迟缓、指挥不当、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纪法衔接、行刑衔接等协作职责,导致监管脱节、问题久拖不决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学校及相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并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供餐人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或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培训考核、未能有效履责的。

(三)在食材采购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等规定;未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来源不明、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虚报冒领、克扣挪用伙食费,或通过其他方式套取校园食品相关资金;在采购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或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四)在资金管理环节中伙食费未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收支不公开、不透明;虚列开支、白条抵账、无据入账,私设“小金库”;违规收取食堂承包费、管理费或变相向学生、家长转嫁成本的。

(五)在食堂运营环节中食堂承包(托管)未按规定履行规范审批程序,或违规签订承包(托管)合同;对承包(托管)方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缺位、履职不力;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

(六)在监督管控环节中未按规定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日常自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事故;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的。

(七)在营养改善计划等政策执行中打折扣、搞变通,损害学生利益的。

(八)其他因管理失职、操作失范、廉洁失守导致食品安全风险或发生问题的情形。

第五条 集中统一配送中心、食材供货商、校内食品经营门店等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主体、暂停相关供餐(供货、经营)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吊销许可等措施

(一)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在食材供应、食品加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质量标准的。

(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学校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等进行商业贿赂的。

(五)未履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过程控制、问题食品召回等法定义务的。

(六)篡改生产日期、伪造台账记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处置,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八)拒不接受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监管部门、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对监管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挂牌督办: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进行重点挂牌督办,约谈主要负责人。

(四)调整: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建议或责令调整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岗位。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问责方式。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学校教职工、管理及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二)党纪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经济追责:追缴不当得利,责成承担相应赔偿费用,扣发相应绩效工资、奖金等薪酬待遇。

(四)资质限制:取消一定期限内相关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资格,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五)解除关系:对聘用人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食堂劳务外包方,终止合同并纳入“黑名单”。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集中统一配送中心、食材供货商等经营主体的责任追究

除依据本办法第五条采取相应措施外,由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

(一)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区纪委监委或相关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学校及其教职工的责任追究,由区教体局或学校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必要时可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

(三)对监管失职失责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四)对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由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五)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形复杂的,由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联合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追责工作。

第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线索受理、初步核实、调查取证、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集体研究决定、制发并送达处理文书、执行处理决定、受理申诉复核、立卷归档等环节。应当依法保障被追责对象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启动

(一)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核查、案件查办中发现线索的。

(二)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司法机关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移送的线索。

(四)其他需要启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对已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责要求,充分履行监管责任、管理责任或岗位责任,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的行业性风险等客观因素,或因非主观故意、他人故意行为等情形,导致发生相关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可免予或减轻追责。鼓励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发现、报告并及时纠正问题,有效避免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容错。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情况通报与反馈。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典型案例可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情况,应当向提出问责建议的机关、单位或个人反馈,必要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被追责单位整改要求。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应深刻剖析问题根源,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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