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子公开。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问,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保存的信息。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告知咨询人;
(二)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子重复处理;
〔四)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六)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子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子公开并说明理由;
(七)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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