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区第五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满足学校、师生、家长发展需要,切实保障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创办高品质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施“唤醒教育”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山亭区第五实验学校,地址为山亭区青屏路和崇文路交界处。
第三条 学校由山亭区政府举办,经山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事业单位,隶属枣庄市山亭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和枣庄市山亭区实验小学同一法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36个班级,1620名学生。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四条 学校治理结构有: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少先队代表大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成,分别参与决策相关重大事项。各治理主体相互促进、相互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权力失衡。
第五条 党支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核心力量,要不断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师生思想建设,定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负责学校思政课、党课工作,审批 “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助使用)项目,组织好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决策机构,每两年一届,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是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对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问题做出审议。包括《山亭区第五实验学校章程》、《山亭区第五实验学校办学行动纲领》、《山亭区第五实验学校学校发展规划》、《山亭区第五实验学校双向选聘方案》、《山亭区第五实验学校教师发展性评价方案办学行动纲领》、《山亭区第五实验学校职称评定方案》等,必须经过教代会审议后实施。
第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有校长、副校级管理者、段长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确定各资源保障中心、各学段岗位编制及职数总量。决定年度财务决算。按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的奖惩。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件事,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八条 少先队代表大会由少先队员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以提案的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需对提案作出回应。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餐饮管理及课后服务等。学校应通过少先队代表大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各种考核评价、评先树优和职称评定的执行机构,由学术和道德水准高的普通教师组成,增强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维护全体教师的合法权益。委员会的委员每两年改选一次。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由各级部家委会主任选择产生,由校委会一位同志分管。负责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沟通学生教育与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唤醒教育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学生工作有关的事项,诸如行为规范、学生营养管理、校服选用等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其建议,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组织结构扁平化。为实现管理最大效益,减少管理层级过多带来的层次重叠、执行力减弱、运转效率低下管理诟病,实行扁平化管理。学校建立“三个学段”(低段、中段、高段)、“三个中心”(课程研究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资源保障中心),由校委会成员直接兼管学段、中心。各学段、各中心在设计各自内部的组织机构时。也应当考虑扁平化的要求安排,以避免出现过多的管理层级。
第十二条 各学段是行政管理部门,集教育、教学、人事、财务管理为一身。段长对学段管理负总责,在唤醒教育体系总体目标的引领下,分段完成学段目标。
第十三条 各中心作为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与学段协商、合作来开展工作,不作为一级管理部门,对学段工作没有指挥权。
第十四条 课程研究中心是教师发展和教学研究部门,主要负责“唤醒教育”课程体系的研发与管理,教科研及课题管理,各学科学习方式研究及管理,教师发展性评价的研究与评价,教务及考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发展中心是学生发展和班级管理的研究部门,主要负责班级管理的研究及培训,学生素养发展的研究与评价,少先队活动及德育主题活动的研究与实施,家庭教育的研究与实施,学校家委会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资源保障中心是部门协调和后勤服务的研究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及财务管理,信息化校园建设及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及场地管理,资源节能及食堂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分布式领导。学校通过明确管理主体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发挥每一个岗位的职能。各学段和各中心要依据不同的任务特点和成员能力,确定不同岗位的领导职责。在分布式领导下的每一个岗位的负责人是所负责领域的最高责任人,即使行政职务高于该岗位的领导者,在这一领域也应当接受其相应责任的领导。
第十八条 实施分权制。学校与学段各中心、各学科实行分权负责的管理机制,在教育教学、人事、财务等方面明确不同层级的责任,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十九条 实施制衡管理机制。学校所有的权力均应受到相应的制约,不仅学校各治理主体需要相互制约,管理机制内设的各岗位、各领域、各环节也需要明确相应的制约机制。
第四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通过课程研究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规划课程,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课程与教学研究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共同落实学校的课程改革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构建学段与学科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学段全面负责本学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段设立学科教研组,教研组接受学科和学段的双重领导。课程研究中心聘请教研员,具体负责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教研员接受学科和课程研究中心领导,并定期与学段沟通。
第二十二条 课程研究中心负责教学计划的编制、教学资源的调配及日常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生养成教育、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与实施。并为每一个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成长报告。课程研究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要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与学段开展工作。
第五章 人力资源工作
第二十三条 副校级、中层干部及段长,每学年由校长聘任。新任干部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与学段、中心双向选择的聘任制度。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尽可能让教职工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校长通过校务委员会确定各学段、各中心的编制。确定各学段、各中心的工作总量,确定双向选择的相关规定,校务会对聘任结果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上级人事改革方案和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度提前由学校和各部门根据区财政局、教体局重大项目预算及部门新一年度的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实施。学段及中心负责人为执行预算的第一责任人。会计负责预算内支出的审核工作。对于是否符合财经纪律,适合符合预算要求予以把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施财务审计制度,为确保财务工作的安全及规范。学校招聘符合资质要求、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的年度预决算编制、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财务人员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山亭区教体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对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山亭区教体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表
学校名称 |
|
章程制定起草说明 |
由校长提名,组成由校长领导的几人的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学校章程草案,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由校长向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做章程草案报告。在教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全票表决通过。 校长签名: 年月日 |
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教育局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