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我院的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城头镇卫生院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本院职责办理的各类信息公开事项,只要不属党和国家机密的,实行主动公开。
(二)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申请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事项视情况说明其理由。
(三)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信息事项的不能公开。
(四)信息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五)信息公开形式:互联网络及公示栏
二、信息公开集体预审制度
(一)卫生院办公室负责本院信息公开预审的各项工作。
(二)坚持依法规范、客观真实、注重实效、形式和范围适当的预审原则。
(三)卫生院办公室负责对本院信息公开预审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日常审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四)本院信息公开的内容经卫生院办公室预审,报院委会批准后,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二)拟公开的信息应当由本科室(单位)初定、办公室初审批。
(三)对梳理出来的拟公开信息,逐条进行登记、审批。信息审查人员,对拟公开的每一条信息,都要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院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2、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3、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检查与监督的,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4、其它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接受干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并重,鼓励干部积极参与监督工作,聘请若干名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及管理相对人和群众代表为社会监督员。
(二)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对各科室、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有特殊情况随时督查。
(三)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媒体反映本单位有关信息公开及相关问题的,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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