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卫生人员医德规范》和省、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及执纪执法部门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基本框架,深入推进“廉洁医院”创建,进一步纠正医疗行业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提高医德医风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要廉洁公正、文明服务,不准利用工作及职务之便,接受、索要病人的钱、物及吃请。
二、不准推诿病人,病人到院后必须热情接待,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三、不得擅自外出从事业余、兼职的有偿服务或介绍、转送患者到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
五、坚持合理用药,自觉抵制“大处方”和“药品回扣”。
六、不得擅自立项定价,巧立名目乱收费。
七、严格按规定出具病历和病情证明,禁止开“人情处方”及“人情证明”。
八、凡本院医、护、技人员都要执行以上制度,机关、后勤人员参照以上条文执行。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店子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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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山东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医疗活动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进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医疗机构为提高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利用率,向开出检查、检验单的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非法送予的开单费等。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之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凡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举报电话:0632-89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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