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管理体系,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预防、接待、反馈、医疗质量改进等工作有机结合,以患者为中心,形成组织健全、处理规范、便捷畅通的投诉管理模式。保证医疗机构不出事,患者不生事、不闹事,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医院成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领导小组,实行首诉负责制,各科室由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成员负责本科室医疗投诉工作。
(一)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马辉
副组长:刘 防 丁晓平
郭延锋 朱绍波
组员:房士国 王思滢
连 程 陆现云
医院投诉电话8761231
办公室在综合楼二楼办公室
二、主要内容
1、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严格、规范的医疗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预防投诉的关键因素。《办法》要求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一方面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以“患者为中心”,改善医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
2、完善投诉接待和处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处理投诉。投诉管理涵盖预防、调处、监督与改进、领导与决策、沟通与服务等多方面,《办法》执行“首诉负责制”,明确了投诉渠道、接待要求、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等事项,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投诉的反馈时限,强调了对投诉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应当重新予以处理。为优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保障。
3、聚焦投诉管理,强化监管职能。投诉管理还涉及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
三、医患沟通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告知医疗风险,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 投诉接待与处理方面
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五、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