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打通 破产企业注销瓶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各自职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查询相关市场主体内档,办理相关备案 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对于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应开通绿色 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3.对于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企业登记 机关原则上应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4.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具体按照《关于推动和保障管 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 财金规〔2021〕274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推进破产企业简易注销
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可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 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不再额外设置注销条件。
6.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或公章无法缴回、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公章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公告。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续事项需要加盖企业公章的,可由管理人印章代章。
三、规范企业变更股东登记
7.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导致股权权属发生变化,管理人可直 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予以 受理审查,但应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以及重整 计划、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同时写明 股东及持股变更情况。企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如出现司法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8.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重整人持申请 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企业 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五、其他事项
9.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