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要求,确定我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