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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审判与检察职能衔接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日期:2022-03-14信息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检察、审判“三合一”工作,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决定,现就知识产权审判与检察职能衔接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确定联络机构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第四检察部)。 

  2.定期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调会议,通报知识产权检察、审判工作情况,共同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数据动态分析,研判案件规律,畅通诉讼监督渠道,协调做好知识产权案件指定管辖,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跨区域管辖等工作。 

  3.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和前沿问题开展协作调研,建立调研成果共建、共享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双方在诉讼程序、证据标准、法律认定等方面形成统一认识。 

  4.对知识产权检察、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易发、多发、关联性以及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共建案件会商机制,定期举办法官、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做好案件质量和舆情管控工作。 

  5.协同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专项活动,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案件效果。 

  6.协同开展知识产权联合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7.联合举办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班,邀请全国知识产权业务专家授课,促进知识产权法官、检察官司法办案能力提升。 

  8.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队伍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检察官和办案团队素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构建知识产权检察、审判全链条一体化保护机制。 

  9.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化平台合作共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工具运用常态化,提高综合研判和决策水平。 

  10.共建共享专家人才库,健全技术咨询专家名单,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专业支持。 

  11.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检察机关在阅卷、调查核实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12.检察机关对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及时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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