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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划】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7信息来源:

山政发〔2022〕3号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亭区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培育,开创我区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结合山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山亭区建成投产并依法纳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下同)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出让金分别扣除10万元/亩、5万元/亩土地价款和市级留成部分后,剩余款项用于扶持项目扩大再生产。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由受益财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市级留成部分后剩余款项用于扶持项目扩大再生产。区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于征收,市及市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协调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二条(一)在山亭区投资建设并依法纳税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照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100%标准,后2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50%标准,按年度由受益财政扶持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6年内,前3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100%,后3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的50%,按年度由受益财政扶持项目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存量企业新上技改(扩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投资1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按照2年内区级净得财力与上年度相比新增部分的50%标准,由受益财政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在参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达到总体要求基础上,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整体搬迁落户到山亭区的区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在落地投产后,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企业搬迁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山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的“退城入园”企业,在落地投产后,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一次性给予企业搬迁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五条在山亭区投资建设并依法纳税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企业,租赁山亭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由受益财政按照实缴租金额度,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2年按照100%、后3年按照50%,按年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在山亭区投资建设并依法纳税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企业,需租赁科研或办公用房自用的,在企业入驻山亭经济开发区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房租30%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30万元;购置科研或办公用房自用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5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由企业按年度缴纳,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鼓励各界人士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对第一引荐人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引荐人须在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2年内申报,逾期申报和未达到条件的,不予奖励。引荐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依法纳税(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区属国企)。

第八条对山亭区新旧动能转换有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和“500强”、央企、上市公司推进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和科技人才,在山亭区内参加社保并纳税,且年薪20万元(含)以上的,经企业申报、人才主管部门审核,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净得财力部分,由受益财政前六年等额奖励,对企业中层(市外)以上职工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山亭区招商委办公室成立项目专班,对招引落户开发区的重点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实行“一窗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实现项目洽谈、签约、开工、建设、竣工、政策兑现全过程提速和全方位服务。

第十条落户山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原则上由区政府授权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签订。投资额特别重大的工业、服务业、文旅康养等项目,由山亭区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落地镇(街)投资亿元以下项目,项目联审、合同联审通过后,由镇(街)自行签订。

第十一条鼓励镇街承接符合山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入驻经济开发区。入驻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所产生的生产经营税收区级净得财力部分(扣除退税之后),区镇两级按4:6分成。入驻镇街的项目,生产经营税收、产值等由承接镇街与引入镇街自行协商分成比例。项目奖补资金兑现由受益财政按以上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项目落地后,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向区招商委办公室申请,投资方配合,按合同约定奖励。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所有奖励进行认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奖励兑现。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将所有奖励兑现材料复印件送至区招商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落户山亭区,优惠政策“一事一议”。投资额特别重大的工业、服务业、文旅康养等项目,优惠政策“一事一议”。对新招引符合山亭区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的“链主”企业、“头部”企业及对产业链发展具有带动性强的企业,优惠政策“一事一议”。支持鼓励央企、500强企业在山亭区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区(工业地产),“一事一议”对项目运营方进行补贴。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项目所需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考核导向,对落户山亭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年终综合考核根据招引项目情况对第一招引单位予以加分奖励及表彰。

第十五条对未能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未达到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标准等的项目,终止合同,并由招引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共同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中扶持及奖励资金的,由招引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共同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独资项目(含扩规、技改项目)及风电、光伏发电等能源类、资源类项目。

第十八条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山亭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起实施,试用有效期3年。本办法只适用自实施之日起新招引的企业和项目。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相关概念:

(一)“500强”企业:合同签订上一年度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的认定不含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在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完成固定资产入库纳统后,统计局对纳统数据进行核准,以项目承接服务单位和投资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结果为准。奖励款项包含审计费用。

(三)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区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落地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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