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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6/2026-0056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6-09-10 发布日期 2026-09-10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无 有效性 有效

STDR-2026-0010001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山亭区山城街道、桑村镇、城头镇、西集镇、凫城镇全域,水泉镇南部部分区域(具体包括东朱庄村、朱庄村、云峰山村、长城村、田坑村5个行政村的全部区域)。


                         山亭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国有林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






文件文字版:

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规范性文件).docx

文件PDF版:

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规范性文件).pdf
相关解读
  • · 【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 · 【文字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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