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3-0046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3-02-03 | 发布日期 | 2023-02-03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字〔202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亭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政办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山亭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亭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区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区)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区)进行扣减转移支付资金,重在鼓励各县(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主要通过地方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年通过统计相关考核指标,编制自查报告,按时报送接受考核验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山亭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刘洪鹏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赵传甲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马 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 斌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 翔 区发改局局长
燕 勇 区财政局局长
张 亚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鸿鹄 区住建局局长
杨国华 区城乡水务局局长
张开耀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
孙彦生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 雯 区统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王斌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山亭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日常工作及数据审核、自查等工作,各责任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区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作为开展此项考核监测工作的经费。
三、任务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支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报送数据及相关档案材料,并提供区政府相关档案材料。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达标率数据及相关材料、区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乡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情况、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排污单位监管执法情况、精准科学治污情况、地下水监测数据及各项指标数据,考核材料收集汇编成册并形成自查报告。完成县域年度环境质量监测任务,按季度报送相关数据。
区发改局:负责提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绿色低碳碳排放、标准煤消耗量以及近几年来创建省级以上示范区、模范城市荣誉称号证明材料。
区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经费保障、提供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数据、文件、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县级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报告、资金预算细化表、人大通过预算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对下一年度县域环境质量监测提供经费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县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数据、县域林地覆盖、林地面积、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等数据及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情况,如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相关档案材料。自然保护地改革、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产业发展三线一单制度落地以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区住建局:提供本年度生态环保工程民生类城市建设情况和生态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情况、建成区总面积证明材料。
区城乡水务局:提供本年度区级以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环保验收材料、年度运行记录、进水、出水流量明细以及进出水总量(以万吨为单位)证明,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情况(上一年已建成污水管网长度、今年新增污水管网长度、污水管网覆盖面积)和生态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情况。提供县域水域湿地面积与上年度相比变化情况说明、水域面积和土壤侵蚀指标、地下水水源地水位监测信息等数据及相关档案材料。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草地指标信息等数据及相关档案材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信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表、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地膜施用以及回收情况、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乡村振兴战略,城乡人居环境一体化整治,城乡环境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等相关证明材料。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城镇以及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与竣工验收材料及定期维护、监测、渗滤液处理材料,垃圾产生总量、处理量(以万吨为单位)。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等数据、产业增加值证明材料及相关档案材料。
四、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一)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二)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三)林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3.数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四)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城乡水务局
(五)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六)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城乡水务局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
(七)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城乡水务局
(八)植被覆盖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2.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3.数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九)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十一)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3.数据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1.指标解释: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2.数据来源:区财政局
(十三)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1.指标解释:
(1)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2)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
2.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十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2.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3.数据来源:区城乡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
(十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1.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其中,①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②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2.数据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十六)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2.数据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十七)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①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③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2.数据来源: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
(十八)绿色低碳发展
1.指标解释:以万元GDP标准煤消耗量排放强度(吨/万元)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标准煤消耗量。评价年县域万元GDP标准煤消耗量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标准煤消耗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2.数据来源:区发改局、区统计局
(十九)农村环境整治
1.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①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②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2.数据来源: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数据来源:区城乡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十一)工作组织情况
1.指标解释:
(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每季度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2)工作组织: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保障工作经费等。
2.数据来源: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区政府召开全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布置专题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全面布置,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考核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集中协调解决。
(二)资料收集审核阶段:各相关单位对所有证明材料及相关档案材料完成审核后报山亭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数据填报、成册阶段: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软件填报,并生成自查报告,将资料汇编及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善资料,准时准确填报好各种报表。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有关资料备案。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账。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因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文件文字版:
山政办字〔2023〕4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亭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山政办字〔2023〕4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亭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