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1094
- 主题分类:重要政策
-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01日
- 标 题:转载: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转载: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0〕215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社〔2020〕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下达你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具体资金分配情况见附件,补助结算资金收入列2020年“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2020年“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科目。
一、请你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结算资金,确保落实相关防控补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健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已经实际支出的资金要据实反映资金安排情况。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加强资金和绩效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