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1125
- 主题分类:重要政策
- 发布机构:山亭区财政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9月30日
- 文 号:山财字〔2021〕25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9月30日
- 标 题:山亭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山亭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山亭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山财字〔2021〕25号
山亭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山亭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亭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亭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山亭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达资金以上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数额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经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三条 区财政业务股室在接到市级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
第四条 区财政业务股室在下达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信息中应有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信息(上级项目编码必须一致,据此作为全过程监控的媒介),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
第三章 资金调拨和使用
第五条 区财政国库股收到上级调拨的资金后,及时做好对账工作。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区财政局各业务股室要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社保、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补助类等支付。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
第七条 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对于需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进度等,按程序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以及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由人社、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受益人账户。在此基础上,及时将相关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并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各业务股室要落实好财政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的资金,应当同步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其他资金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将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九条 区财政局各业务股室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督促各主管部门落实在各自领域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沉淀。
第四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条各股室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管。
(一)预算股。负责牵头细化本地区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督促协调各业务股室及时分配并下达资金,依托监控系统实时掌握直达资金分配下达情况。
(二)国库股。负责牵头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做好直达资金拨付工作,收集汇总监控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
(三)各业务股室。负责对口直达资金日常监管、挂接支付数据,及时核实处理监控系统预警信息,报告监控情况。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各业务股室要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按要求及时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向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纠错纠偏,视情况采取调整账目、退回资金、调减预算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加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贵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