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0122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区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文 号:山政办字〔2021〕26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标 题:【政策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山亭区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政策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山亭区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建筑概念作出阐释:“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为了避免这些建筑在日常保护中成为无人监管的空白点,经区政府同意,确定山亭区冯卯镇冯卯公社大礼堂(岩马水库纪念馆)等11处建筑为山亭区第一批历史建筑。
二、决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按照要求,加强我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我区完成历史建筑认定工作,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参考行业有关标准。
三、出台目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展示和传承鲁南建筑风格、提升城乡建设品位、找寻乡土记忆的重要载体。
四、主要内容
山亭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建筑编号 |
辖区 |
建筑名称 |
SD-ZZ-ST-01 |
冯卯镇 |
冯卯公社大礼堂 (岩马水库纪念馆) |
SD-ZZ-ST-02 |
冯卯镇 |
冯卯公社黄烟站 (乡村振兴讲习所) |
SD-ZZ-ST-03 |
冯卯镇 |
岩马村提水站 |
SD-ZZ-ST-04 |
桑村镇 |
艾湖村古门楼 |
SD-ZZ-ST-05 |
水泉镇 |
板上村班珩医馆 |
SD-ZZ-ST-06 |
水泉镇 |
东崮城村炮楼 |
SD-ZZ-ST-07 |
水泉镇 |
东崮城村柳氏老宅 |
SD-ZZ-ST-08 |
城头镇 |
陈胡村清代民房 |
SD-ZZ-ST-09 |
城头镇 |
吴时村清代民居(郭春兰) |
SD-ZZ-ST-10 |
城头镇 |
吴时村清代民居(侯发元) |
SD-ZZ-ST-11 |
北庄镇 |
哞牛泉水渠 |
五、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确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是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是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是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明确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同时,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