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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5-01083
  • 主题分类: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16日
  • 标  题:【专家解读】山亭区林业资源发展中心林草资源保护站站长尹旭飞同志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专家解读】山亭区林业资源发展中心林草资源保护站站长尹旭飞同志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于今年5月正式印发,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文件,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山亭融媒记者采访了山亭区林业资源发展中心林草资源保护站站长尹旭飞。

热点一:《通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3月14日山亭区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该文件已于近期失效。《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实施以来,全区范围内严厉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了全区野生动物资源。但在个别区域,因利益驱使或饮食陋习,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日常监管,区自然资源局重新起草了《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热点二:《通告》中的野生动物是指哪些?

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是列入CITES公约附录的濒危物种,三是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是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热点三:我区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都有哪些?

山亭区地形复杂,林草茂盛,野生动物较多。经调查统计,陆生野生动物有508种,分属昆虫纲299种,蛛形纲11种,哺乳纲18种,鸟纲161种,爬行纲11种,两栖纲8种。已知动物中有36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主要是鸟类,常见种有猫头鹰(长耳鸮、短耳鸮等)、红隼等;有140种列入国家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名录,常见种类有草兔、刺猬、鹭类、骨顶鸡、白头鹎、斑鸠、喜鹊、家燕、麻雀、无蹼壁虎、蟾蜍等,有40种(其中35种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列入山东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常见种主要有蝮蛇、黑斑蛙等。

热点四: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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