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5-0046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STDR-2025-0010001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山亭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支)、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毒药、麻醉药、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地弓、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装置)、粘网、滚龙、犬捕、鹰抓、塑料围栏(焊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五、禁猎办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七、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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